近年來,住房城鄉建設部陸續發布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規范》《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標準》《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標準》等國家標準和其他政策文件。為全面貫徹實施住房公積金業務方面的國家標準,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保證住房公積金制度合規運行,有效防范和化解資金運行風險,保證我市公積金可持續發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以下政策:
一、貸款額度與繳存余額掛鉤,在我市最高貸款限額下,可貸額度不超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申請貸款時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之和的15倍,并且最高貸款額不超過月繳存額相對應的同檔次最高貸款額。
解讀:根據《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規范》中3.2.2第8條規定要求:所申請貸款額度不應高于借款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公積金賬戶繳存余額的一定倍數。貸款額度與公積金賬戶繳存余額的倍數規定,應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并報上級監管部門備案后實行。
貸款額度與繳存余額掛鉤,并且根據月繳存額分檔次設定最高貸款額能夠充分的體現住房公積金公平性,繳存人按照自己的繳存額享受不同的貸款額度。經測算后,提出“可貸額度不超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申請貸款時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之和的15倍,并且最高貸款額不超過月繳存額相對應的同檔次最高貸款額”的政策調整意見。
二、調整二次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首次公積金貸款同檔次利率標準的1.1倍。
解讀:按照住建部等4部門《關于規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建金〔2010〕179號)“第二套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貸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利率的1.1倍”的要求,對新增發放的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貸款,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其貸款利率在同期首套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利率的基礎上上浮10%。
三、為保證住房公積金制度合規運行,職工因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其繳存賬戶封存后未重新就業的,如有住房公積金貸款未結清,須辦理住房公積金自由職業者個人繳存。解讀:為了維護正常繳存者的權益,保障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有效運行,貸款人若貸后停繳就失去了享受住房公積金使用優惠政策的前提條件,所以要求“貸后停繳”的職工繼續履行繳存義務,即職工繳存賬戶封存后未重新就業,如有住房公積金貸款未結清的,須辦理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其每月繳存的公積金可用于自動代扣還貸。
四、借款人在住房公積金貸款還貸期間,連續六個月不能正常繳存公積金的,中心有權按照合同約定上浮到同檔次商業貸款利率或追究借款人的違約責任。
解讀:《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對象就是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為了針對“貸后停繳”行為,維護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公平和正常繳存人的權益,制定了此項政策。
五、政策的施行時間及注意事項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開始執行,此日期前已經審批的住房公積金貸款仍然按審批結果執行,7月1日起受理的公積金貸款(以錄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信息系統為準)按新政策執行。